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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反垄断”调查 11或出台管理办法

2013年09月07日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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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有消息人士透露,新修改的《管理办法》涉及的内容主要会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设定生产厂家授权经销商的年限;制订品牌经销商设立标准;制订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合同文本(范本);杜绝生产厂家设定搭售、广宣等霸王条款;增加行业监督内容,确定由行业组织对市场运行情况及《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制定和执行汽车厂家、经销商经营管理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建立经销商退出机制,规定汽车经销商退出应承担的责任等。


    “事实上,新版《管理办法》的修订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但正是由于修改内容触碰到了各方利益,因此修改《管理办法》之事也往往无疾而终。”据上述消息人士透露。显然,在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与消费者三大利益体之间进行权衡,是《管理办法》修改过程中的最大难点,而这也同样会成为今年修改进程中的最大障碍,因此有行业人士认为,新一轮《管理办法》修改之路很有可能还是一场“拉锯战”。


疑问仍存


    针对上述《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记者也询问了相关汽车生产厂家的意见,但大多数厂家都表示在这个事情上“不方便回答”。一汽丰田公关主管王志强就表示,目前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没有召集汽车生产厂家进行会谈,而具体的修改内容也还没有推出,因此厂家并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北京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迟亦枫则认为,《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市场的发展形势,“在我看来,《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除了厂家不应干涉经销商建店模式、退出机制等方面外,还应该涉及汽车流通领域的销售模式多元化、放开进口车平行进口等方面,因为只有在《管理办法》中全面解决汽车流通市场中出现的矛盾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打破厂、商地位悬殊的情况,汽车企业垄断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迟亦枫认为。


    对此,贾新光也表示,厂、商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体现在多方面。一方面,厂家对经销商的建店规模、建店押金、购车数量、销售价格都有硬性规定,而所有这些运营成本都要由经销商承担,厂家不负任何责任。而另一方面,汽车营销合同一年一定,厂家对经销商的考核办法一年一改,这就使得经销商要极力去完成汽车厂家交代的任务,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因此,新修改的《管理办法》中对经销商的运营细则应有具体要求和规范。


    此外,也有行业专家认为,在新修改的《管理办法》中,对厂家或经销商违规行为的处罚要有一定力度,因为在以往,一些厂家在衡量短期处罚和实际利益时,往往会选择铤而走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要找到更有效的监督方式和处罚方式,来避免流通市场中更多问题的发生。


    “市场的作用是决定厂、商关系的重要因素。如今,国内汽车市场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汽车流通领域的矛盾随之日益凸显,因此厂、商矛盾的解决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关键要素。”沈进军坦言,无论如何,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下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利益,将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对相关政策进行修订时首先要考虑的重点。

(责任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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