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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一年见女友两面 “结婚狂”失财21万
临沂网 2012年07月18日10:54 重庆商报 1071次

  武汉男子李强在北京工作,与重庆女子异地恋一年,见过两次面,他先后给女友汇了21万多元。但两人在2010年9月分手。于是他将前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她还21万元“借款”,法院一审驳回他的诉求。“这是我工作多年的积蓄,当初她说的是借钱,但现在却不还钱了”,李强说,他近日已上诉至市一中院。


  李强毕业于武汉一所大学,目前在北京一家通信公司工作,月薪8000元。他告诉记者,2009年8月14日,通过同事介绍,31岁的他知道了23岁的重庆女孩张玲。“当时我想找一个女朋友谈恋爱,并想定下来了结婚”,李强说,通过电话与QQ交流,两天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从李强提供的短信记录来看,张玲当时也有结婚的打算。


  “认识四天后,张玲打电话来,边哭边说她按揭了一套房子,差点钱”,李强介绍,“当时想着双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就算我出钱买房子也正常”。于是,李强表示愿意帮忙,并要求对方提供账号。第二天,李强就要父亲汇了4万元给张玲。


  “前前后后,我一共汇款了21万多元”,李强称,为了能保住这份爱情,他铁了心,但是在两人近一年的恋爱中,他只和张玲见过两次面。


  2010年9月,张玲突然提出分手。分手后,李强多次找到张玲,希望能和好,“但她不理我,还将我的QQ删除,电话也不接”。


  觉得无力挽回这段感情,李强将张玲告上法庭,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21万多元。法庭上,李强的代理律师提供了李强提供的汇款单据。


  在法庭上,张玲承认双方是恋爱关系,而这些钱都是李强在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的财物,不存在不当得利。


  沙坪坝区法院认为,21万多元不属于不当得利。“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打款阶段双方处于恋爱关系,男女恋爱期间相互支付的钱款,显然不能构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法律事实。”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强的诉讼请求。


  目前,李强已上诉至市一中院。
 

(责任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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