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还没有账号?注册
返回首页 生活 美食 亲子 婚嫁 | 人才 招聘 求职 指南 | 房产 楼盘 租房 装修 | 汽车 导购 优惠 评测 | 物流 公司 货源 车辆 | 沂蒙 |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沂蒙>正文
孕妇在私人诊所连做3次人流仍未流产 致9级伤残
  • 临沂网
  • 2011年12月01日09:50
  • 京华时报
  • 770次

  女子杨某在私人诊所内连做了3次人流手术,仍未能完全流产,后被大医院诊断为宫外孕并切除了输卵管。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私人诊所的负责人邢某赔偿杨某17万余元。

 

  杨某诉称,2011年3月21日,她在邢某的私人诊所被诊断为宫内早孕和环下移,当时诊所医生为她进行了人流手术。因子宫内还有残留物又做了二次清宫术,仍未完全清除,医生又开了两天打胎药。3天后,杨某又做了一次清宫术。

 

  4月2日早晨,杨某出现头晕、呕吐、心跳加快等症状,被急送昌平区医院就诊。经区医院诊断为腹内大量淤血及宫外孕。为确保生命,她按医生建议做了输卵管左侧切除手术,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

 

  杨某从昌平区卫生部门了解到,邢某的私人诊所诊疗科仅包含内科、口腔科、中医科并无妇科项,也无进行人流手术的资质。她将诊所诉至法院,索赔20万余元。

 

  私人诊所负责人邢某称,应杨某要求,诊所成功为她做完宫内流产。在手术过程中,没对杨某造成任何人身损害。经复查,宫内流产手术一切正常无异常情况,检查结果家属已经签字认同,说明此次手术是成功的。杨某来就诊时,没有检查出有宫外孕,不应把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局限当作是他的一种过错。因为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由于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他认为,杨某对自身的病情不急于到大型综合医院检查,本身就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邢某作为私人诊所的负责人,应对诊所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他的诊所并不具备为患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资质,诊所内的医师也不具备为患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资质。虽然邢某称,杨某的宫外孕可能发生在流产手术之后,但是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法院判决邢某赔偿杨某17万余元。
 

(责任编辑:张敏)
分享到:
网友评论更多>>
已有0条评论,共0人参与,点击查看详情
登录(请登录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点击换图
相关阅读:
2012-05-03
2012-04-24
2012-03-31
2012-03-30
2012-03-30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稿件合作 |  人才招聘 |  网站建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咨询电话:0539-6012989 举报邮箱:info@linyi.com Copyright ©2026 临沂市拓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许可证编号:鲁B1.B2-20150019 备案号:鲁ICP备09006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