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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原市长李启红一审判11年
  • 临沂网
  • 2011年10月28日08:19
  • 南方都市报
  • 832次

 

  李启红在法庭上听判,她认为她的两个罪,比以往犯同种罪的人都判得重。  南都记者 钟锐钧 实习生 郑俊彬 摄

 

    南都讯 昨日上午,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落马”的原中山市长李启红案一审宣判,广州中院认定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及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此外,李启红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和弟媳林小雁分别获刑,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庆中等数名高管亦获有期徒刑五至七年不等。

 

  据悉,作为中山市原市长,57岁的李启红成为迄今为止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首位厅级干部。今年四月庭审中,公诉人发问时,提到李启红曾获“2009中国十大品牌市长”,李启红闻言忍不住痛哭。李启红承认了对她的全部指控,力求认罪轻判。昨日,广州中院认定了李启红受贿指控的自首和退赃情节。

 

  广州中院一审宣判,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我的两个罪,比以往犯同种罪的人都判得重。”听判后,李启红情绪激动,提出三点疑惑:一是无论起诉还是开庭,对内幕交易定性都是情节严重,法院却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二是内幕交易没认定自首情节,三是2000万元罚金过重,不知数额如何算出。

 

  “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日子”,李启红哭着说,虽然受到法律制裁,但从骨子、灵魂深处里热爱党,感谢党组织的培养和教育,并称身上还有很多好的品质,后悔、痛恨自己的过错,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继续做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最后,李启红称将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昨日,多数被告表示判刑过重,除李启明已表示不上诉外,其他被告人均未当庭决定是否上诉。多名辩护律师也表示,一审量刑相对过重,超出预料。

 

  判决书显示,广州中院认定,李启红、郑旭龄、林小雁、林永安、周中星、郑浩枝、陈庆云、谭庆中进行内幕交易数额和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仅指控情节严重不当,应予纠正。

 

 

  两宗罪

 

  1.内幕交易

 

  李启红家族获利逾千万

 

  法院查明,2007年李启红作为中山市市长,负责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科技)筹备资产重组一事。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李启红家族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万余元。2007年8月20日,公用科技复牌交易,至9月10日收盘,股价经连续14个涨停。李家族两个账户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2.受贿

 

  收钱助人当上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法院查明,2006-2010年,李启红利用职务便利,为梁某某担任中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等职务提供帮助,并接受梁某某请托,多次批示中山市教育局为梁某某顺利解决其子女及亲戚子女的入学问题,先后八次在家中共收受梁某某贿送的港币40万元。

 

  2009年6-8月,李启红接受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关某某的请托,商请拱北海关副巡视员兼中山海关党委副书记梁某某,为曾经受过海关行政处罚的该公司申请双A信用级别事项给予支持,并于同年9月收受关某某贿送的现金10万元。

 

  实习生曹丕丕 通讯员穗法宣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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