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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财政局长受贿295万 因自首被判7年
  • 临沂网
  • 2011年09月27日10:38
  •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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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义区财政局原局长马万林在任副局长期间,索取部分乡镇、企业钱款共计295万元。记者昨天(26日)获悉,顺义法院一审认定马万林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家属积极退赃,对其减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

 

  现年43岁的马万林是顺义区人,具有研究生学历。2009年8月,马万林被任命为顺义区财政局局长,此前曾担任顺义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顺义区北小营镇镇长。去年,一封递到市检察院的举报信称,马万林在任职顺义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此后不久,马万林主动到顺义区纪检委投案。

 

  去年11月,纪检委对其实行“双规”。一个月后,马万林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不久被批捕。

 

  法院一审查明,马万林在担任顺义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于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利用其主管企业科争取专项扶持资金的职务便利,为本区部分乡镇、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待专项扶持资金获得市财政局批准后,马万林再以活动费、包装费等名义,分别向区内北务、北小营等镇以及企业索取295万元。

 

  开庭时,马万林虽认可指控的大部分事实,并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表示后悔,但一直不承认有索贿情节。对于有人直指他索贿,他说,“这些细节我都记不清楚了,他们怎么记得那么清楚”。

 

  对于赃款的去处,马万林称没有给家里使用一分。他说,自己用其中的80万元在朝阳区双井买了一处房产,又给了情人差不多上百万元,剩下的都被他挥霍了。即便如此,在马万林案发后,其家属帮他退回了赃款110余万元。开庭后,家属又退赔了剩余的全部赃款。

 

  顺义法院认为,马万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马万林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构成自首,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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