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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一4S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被开6千元罚单
  • 临沂网
  • 2015年04月10日14:05
  • 琅琊新闻网
  • 7326次

  近日,临沂市城市管理局罗庄分局对一家不依法按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擅自进行户外广告装饰装修的汽车4S店实施了6000元行政处罚。 

  2015年4月2日上午,罗庄城管分局盛庄执法所执法人员巡查至罗庄区沂河路中石化第88加油站附近时,发现路边有人正在设置墙体广告牌,数名工人正在进行焊接施工。罗庄分局盛庄执法所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取证,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停工。

  在现场执法人员得知:该广告牌为某汽贸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该广告为单面,东西长40米、高度3.2米,面积共计128平方米。现场负责人称:因公司扩大规模,为迅速扩大影响力,在此设置了该广告牌。执法人员现场结合《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便向其进行了讲解,当事人明白了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随即接受了调查,罗庄城管分局盛庄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笔录。执法人员随即予以立案查处。 

  罗庄城管分局盛庄所执法人员明确告知该4S店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告设施与标识部分,对大型户外广告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任意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万经理明白了其设置的道路指示牌属于大型户外广告。 

    鉴于该当事人态度端正、认错诚恳,执法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6000元并自行补办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4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汽贸公司下达了《事先处罚告知书,又于4月9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当日自觉履行了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承诺尽快完善好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将对其实施跟踪式督导管理。 (彭绪存)

    小资料: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同时该条第(八)项明确规定: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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